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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三式,控告申诉检察护企有“奇招”

【字号:    】        时间:2024-05-30      

  本网讯(通讯员向倩、翁岚)“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推动“检察护企”专项工作走深走实,利川市检察院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控告申诉案件中创新“三化三式”工作法,通过协同式办理、融合式化解及诉源式监督,着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一体化履职,推动案件协同式办理 

  “一个诉讼时效,压在我心头近20年,今天终于搞清楚了。”近日,一名81岁高龄的群众信访办结时微笑着说道。

  2004年,黄某与某保险公司因解除合同引发劳动纠纷,2007年劳动监察大队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15年一审、2016年二审均裁判认定已过诉讼时效。近日,黄某的代理人刘某来到利川市检察院12309信访大厅,以该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监督,并出示了2013年1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检察官接访后,认为刘某的诉求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便与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组成临时接访组,联合审查其提交的全部材料。针对刘某的疑问,接访检察官围绕诉讼时效的含义与价值、民法与刑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不同等方面耐心地向其释法说理,刘某最终懂得上述司法解释无法适用于自己的申请监督事项。

  该院坚持将涉市场主体信访矛盾化解作为全院性工程系统推进,树立“全院一盘棋”工作理念,强化部门协同意识,完善部门间衔接配合机制,推行“控告申诉检察官+其他业务部门检察官”、“检察官+值班律师+行政单位代表”等内外联合接访模式,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让涉市场主体信访的“第一站”成为矛盾化解的“终点站”。

多元化创举,实现矛盾融合式化解 

 “原来强行拿走财物与抢劫罪之间并不能划等号,还要看主观目的、行为手段、双方关系等,你们解释得很清楚,我明白了。”听证会上,陈某在听取检察官对立案监督不予支持的答复后表示认可。

  陈某为某超市老板,反映贺某抢劫其超市财物,因公安机关认为属民事纠纷不予立案,由此来到利川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案件受理后,该院领导包案办理。为查明本案是否存在有案不立的问题,包案领导前往控告人陈某所在地派出所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再通过调阅法院民事案卷、查看超市内监控视频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定,双方确为民事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为打开陈某的心结和法结,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感谢检察机关对我所反映案件的重视,与贺某的纠纷我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听证结束后,陈某表示接受不予立案决定,不再上访。

  该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以真情真意换民心,通过综合施策,推动涉营商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释法说理、司法救助、检察听证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矛盾疏导和息诉息访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努力实现信访人事心双解,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常态化审视,强化案件诉源式监督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的案子到什么阶段了,什么时候能够办结?”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一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电询问案件办理情况。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接到电话后,通过案管部门查询到来电人为市场主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已有三个多月,影响其企业的高效运营。于是将该情况通报给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案件最终在半月内得以审结。

  同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开展反向审视,就该案暴露出的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期限过长的问题,及时通报案管部门,由案管部门组织对全院涉市场主体案件逐一清查,对超过三个月未办结案件由承办检察官逐一说明理由,并立即进行整改。

  为实现涉市场主体案件规范化、高质效办理,该院制定了《控告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办法》,深入查找原案办理过程中执法、司法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处理决定、司法作风等方面是否存在瑕疵,通过个案审视后进行类案分析,推动诉源治理,切实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