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四走”工作法突破“零口供”盗窃案

【字号:    】        时间:2025-04-22      

  本网讯(通讯员 何睦琳)“我对天发誓,我绝对没有偷!”——“之前是我执迷不悟,我认罪服法!”

  从审查逮捕阶段的拒不认罪到庭审前的自愿认罪认罚,这起盗窃“小”案到底发生了什么?

  2024年10月29日,况某某从外省雇人开车来到湖北省利川市,在利川市多个乡镇及城区寻找可以安装作弊程序的“鱼儿机”(一种赌博游戏机)。最终,况某某选择了利川城区某桌球室内的一台“鱼儿机”下手。在确认视频监控位置和四周无人后,况某某小心翼翼地来到了“鱼儿机”后盖处,借助机身的遮挡,使用工具打开了“鱼儿机”的钱箱,拿走了其中的现金,然后淡定地将“鱼儿机”恢复原位,并使用作弊程序码盗窃“鱼儿机”内香烟十余包,后乘车扬长而去。

  不久,桌球室工作人员在巡查监控时发现异常,便联系“鱼儿机”老板吴某某,吴某某到现场后发现“鱼儿机”钱箱的锁被破坏,机内现金和香烟丢失,遂报警。

  当日夜晚,公安机关通过轨迹落地,在重庆市万州区将况某某抓获。

  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整个讯问过程中,况某某均坚称自己没有破坏“鱼儿机”的锁,没有盗窃机内的现金,只是通过作弊程序码盗窃了十余包价值共计500余元的香烟。2024年11月13日,利川市检察院检察官仔细审查在案证据,认为虽然况某某未作有罪供述,但是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其有犯罪事实,遂决定批准逮捕况某某。同年11月20日,况某某被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一改局限于纸质卷宗的审查模式,通过走出纸质卷宗、走进案发现场、走访关键证人、走向事实真相的“四走”工作法破局。

  检察官将工作人员最后一次打开“鱼儿机”拿钱补货至案发时长达23个小时的现场监控视频逐帧查看,排除了期间有其他人到过“鱼儿机”后盖处,并发现况某某在“鱼儿机”后面有多次向裤子口袋内装东西的动作。同时,逐帧统计“鱼儿机”的收款金额,发现金额总数与况某某身上无法解释来源的现金数额恰好大致相当。

  查看完现场视频后,检察官又来到案发现场,仔细查看被盗“鱼儿机”钱箱的位置、打开方式及锁被破坏情况,并模拟况某某在“鱼儿机”后盖处利用机器遮挡打开钱箱、盗走现金的动作及过程。

  同时,检察官还对负责拿钱补货的工作人员这一关键证人及“鱼儿机”老板进行了详细询问,核实最后一次对“鱼儿机”拿钱补货的具体时间、经过,以及第一时间到现场后,机器钱箱锁被破坏的情况、钱箱内剩余现金金额等情况。

  通过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及自行补充侦查,检察官认为,虽然况某某对犯罪事实始终拒不供述,但现场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况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提起公诉前,检察官当面给况某某开示关键证据,并向他详细阐明检察机关认定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及理由。

  2024年12月20日,利川市检察院以况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利川市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2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况某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庭审开始前,况某某向检察机关表示,之前是其执迷不悟,现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服法,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在况某某辩护人的见证下与况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

  2025年2月21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决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况某某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从零口供到自愿认罪认罚,案件的转折点在于检察机关改变传统的审查方式,通过“四走”工作法明确实质化审查的方向,最终构建起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环环相扣,还原事实真相,逐步击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面对铁证,被告人最终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