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吴丹、曾静)本是出于同事情谊,因对方无处可去一时好心收留,却被盗走相机和黄金耳钉。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4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11月初,唐某某在工作期间结识了同事牟某。在协助牟某搬家时,唐某某提出想借住几日。牟某见唐某某年纪尚轻、居无定所,便动了恻隐之心,应允其暂住家中。11月12日,唐某某因为缺钱,将牟某放在客厅包内的一枚黄金耳钉盗走变卖。短短10来天后,唐某某又趁牟某出门旅游之机,盗走牟某放在家中的一台相机并寄往异地出售,还假意告知牟某“相机借用几日便归还”。
待牟某归家索要相机时,唐某某为掩盖相机已被出售的事实,先是发送快递下单寄回截图,随后悄悄取消订单。察觉异常的牟某于12月13日报警。经认定,唐某某盗窃的黄金耳钉、相机及镜头价值2530元。
审查逮捕阶段,利川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细致阅卷,从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唐某某与牟某原本关系较好,矛盾有化解的可能。得知牟某强调相机系弟弟所赠、意义非凡,坚持要求返还原物,检察官立即联系侦查机关,循着唐某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APP销赃的线索,成功联系到买家。期间,检察官多次与唐某某母亲贺某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其主动退缴赃款。待公安机关从买家处购回相机后,检察机关综合考量,作出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2025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尽管相机物归原主,但唐某某母亲退缴的耳钉款项,牟某却迟迟未领取。带着疑问,检察官再次联系上牟某,牟某提出:“相机里的内存卡不见了,退缴的700元是不够购买耳钉和内存卡的”。此后,检察官多次督促唐某某主动协商赔偿,却因唐某某无稳定收入而陷入僵局。
3月6日,利川市检察院以唐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前,检察官与法官联合协调,提出参照网络市场价格,对耳钉与内存卡进行等价赔偿的方案,最终获得牟某认可。随后,法官、检察官现场联系唐某某父亲,说明赔偿方案,进行释法说理,促成其补足差价。在法检两院的见证下,唐某某当场将赔偿款转至牟某账户。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