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吕金璐)花钱就能把人从局子里“捞”出来?如此“神通广大”!这究竟是“大人物”的能量,还是精心编织的“大骗局”?
近日,利川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请托型”诈骗案,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4年4月,刘某及妻子因销售煤炭时缺斤少两实施诈骗,在利川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刘某的弟弟魏某因担心哥嫂被判刑,经人介绍认识了谭某,请求其疏通关系“捞人”。
“兄弟,你有把握能把人‘捞’出来不?”“小菜一碟!我在公安有一堆兄弟伙,我帮你问问,不过嘛,得需要些‘活动经费’。”谭某谎称认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并表示事情能办成,但张口就要10万元“活动经费”。
魏某经济状况并不宽裕,一番商议后,决定先支付5万元,剩余部分等刘某夫妇出来后再补齐。
“真是无巧不成书!谭某刚把5万元现金拿到手,我哥嫂就从派出所出来了!”案件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听取被害人意见时,魏某描述着当时受骗的场景。刘某误以为是谭某疏通了关系,自己和妻子才得以脱身,于是又拿出1.5万元,托中间人转交给谭某。
“我自己都纳闷,怎么就这么巧。我啥都没做,走到派出所门口,他们两口子就出来了。他们还觉得我神通广大,这几万块钱就白落我手里了。”谭某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如此交代道。实际上,谭某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干涉司法公正,却谎称能疏通关系“捞人”。他从未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有过任何接触,骗来的钱财全被他挥霍一空。
后来,魏某、刘某咨询律师后得知,他们本就不会被刑事处罚。而此时,谭某一方还在催要剩余的“活动经费”。魏某等人感觉事有蹊跷,便果断报警,这起诈骗案才浮出水面。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积极督促谭某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随后,利川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谭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并且有明确的“三个规定”。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当心“请托型”诈骗,不要相信所谓的“找关系”“给好处”就可以办成事的说法,谨防落入诈骗分子的“圈套”!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的: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简称为“三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