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您的位置:利川市检察院 > 检佑未来

【检护民生】集中训诫+亲职教育,拉回“迷途少年”

【字号:    】        时间:2024-04-09      

  本网讯(通讯员蒋思、尤玉如)“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关键期,好比稻子抽穗,玉米拔节。检察机关聚焦未成年人保护,通过集中训诫和亲职教育,不仅为‘迷途少年’们上了一堂法治课,也为家长们上了一堂‘科学育娃课’。”人民监督员评议道。

  为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加强对“熊孩子”的矫治教育,近日,利川市检察院联合辖区派出所民警对三名罪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集中训诫及亲职教育,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

  会上,检察官和民警围绕三名未成年人所涉案件可能触犯的罪名及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以及犯罪对人生的影响等方面,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同时告诫他们要敬畏法律,引以为戒,自觉净化交友圈,远离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危害自身、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知道错了,我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保证不会再犯了。今后我想要认真学习,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三名罪错未成年人反省道。

  “早就叫你不要和他们混在一起,你要是早听我的话也不至于这样。”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的父亲生气地说道。“你什么时候管过我,现在说这些有什么用?”孩子顶撞道。

  在交流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后,父亲忙于生计缺少对孩子的管教,导致孩子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转而与社会上所谓的“兄弟哥们儿”厮混在一起,渐渐出现夜不归宿、抽烟打架等不良行为。而父亲对此只是口头训诫,没能真正帮助孩子纠正不良习气,这种放任自流的态度最终导致孩子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都怪我平时忙于工作,没有把孩子管教好,才导致他犯下错误……” 父亲后悔地说道。

  “忙于工作、夫妻离异都不是家长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理由,家庭教育缺失、监护缺位是当前很多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检察官警示道。

与会家长现场签收《督促监护令》 

  为修复亲子关系、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检察官向家长详细阐明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监护人职责的规定,以及怠于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并向家长现场送达《督促监护令》,从改进教育方式、加强亲子沟通、学习法律知识等方面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告诫家长在“依法带娃”的基础上注重“科学带娃”,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下一步,利川市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能动履职,通过训诫、亲职教育、督促监护等方式,为“脱轨”未成年人复位偏移的家庭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