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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深处的护“花”使者

【字号:    】        时间:2023-12-06      

  本网讯(通讯员 殷钊)“兰花深山中,馥馥吐幽香”,兰花因花香淡而不娇,馥幽而不艳,素有“天下第一香”的美名,历来受到人们的青睐。利川位于神秘的北纬30°,地处武陵山与巫山交汇部,野生兰草资源丰富。近年来,面对爱兰之人上山采撷时有发生的现象,利川市检察院聚焦清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倾心守护兰花,当好大山深处的护“花”使者。

“罚”不可免,高效履职当好保护员 

  “我们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今后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了。”近日,被不起诉人崔某在不起诉决定书宣读现场表态道。

  此事得从今年3月份说起,崔某在家中后山发现野生兰花,便用手扯的方式,将兰花扯回家,后于次日下午在乡镇赶集兜售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崔某采摘的野生兰草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春兰,崔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该案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后,考虑到崔某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利川市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但是不起诉并不代表着不处罚。承办检察官认为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遂将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目前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正在进一步审查办理中。

  保护清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利川市检察院不止于此。据悉,自《关于加强刑事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实施办法》施行以来,该院刑事检察部门针对涉流域的不起诉案件,已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线索6件,行政检察部门均已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确保违法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

“防”字为要,普法引导当好宣讲员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机会,我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再也不挖‘香花’了。”利川市一处偏远村庄里,70岁的郭某对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表示感激。

 

  2022年12月,郭某在山林中捡柴时,发现一处崖壁上长着“香花”,便采挖23株种于自家庭院中。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鉴定,被挖植物为兰科兰属植物,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综合考虑郭某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态度和危害后果等,利川市检察院拟对郭某作不起诉处理。因郭某年事已高,腿脚患有疾病,且住在偏远村落出行不便,该院决定到郭某家中召开公开听证会。

  为了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听证会还邀请了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周边村民共同参与。

  “检察院这次听证会开得很好、很及时,我平时都不知道兰花也是保护植物,通过这次听证会,我以后一定会自觉保护兰花,不随意采挖。”旁听的村民说道。

  2021年9月修订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除兔耳兰外所有野生兰花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许多群众并不知晓。该院充分运用公开听证、案发地庭审、集中训诫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

“治”字用力,标本兼治当好监督员 

  该院在注重抓后端、治已病的同时,也注重抓前端、治未病,将检察建议作为实现犯罪预防、溯源治理、综合施治的重要抓手。通过对近几年受理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进行逐案分析,检察官发现该类案件均为当事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兰花,并在集市、网上兜售。

  为加大兰花保护的普法宣传,及时填补类案折射出的社会治理漏洞,利川市检察院向林业主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单位积极履行监管生态资源职责,深入推进普法宣传,严厉打击非法采挖野生兰花的行为,有效维护兰花资源。

  检察建议发出后,为推动检察建议落实到位,由“办理”向“办复”转变,该院积极与林业部门沟通,了解其整改情况和对检察建议的反馈意见。被建议单位及时整改,并及时书面回复了整改落实情况。

  “2023年以来,我们联合八部门开展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专项行动,已查处案件19起,打击处理涉案人员25人;利用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物保护日、生物多样性日等特殊时间点,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最新的‘三有’野生动物名录;建立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联席会议机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从而形成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合力。”在回复现场,林业部门相关负责人向检察官介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