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牟某闲来无事,想着去“野钓”玩儿玩儿,顺便“弄几条野生鱼来吃”,便伙同段某、刘某驾车前往清江某乡镇河段着手捕捞。没多久,牟某感觉“一人一竿”等鱼上钩太慢,便提议下河电鱼。经商定,牟某负责下河操作电鱼器,段某负责用抄网捞鱼,刘某负责提桶收鱼。不一会儿,便到手“参子鱼”、“洋鱼”等鱼类十余条,后在返回途中被辖区民警查获。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牟某伙同他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有故意犯罪前科,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刘某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情节轻微,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然而,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刑事案件办结后,该院针对本案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段某、刘某实施了非法捕捞违法行为,违反水域禁捕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根据利川市检察院与市农业农村局会签的《农业执法查处领域与行政检察加强协作配合的工作方案》,该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段某、刘某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4月,行政机关作出对段某、刘某共计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垂钓之风自古已兴,原为一种陶冶情操、修身养性的活动,但近年来一些人打着“钓友”名号,罔顾禁渔环保法规政策,为图一时之快,使用电、炸、毒、网等方式大肆非法捕捞。
“电鱼、炸鱼都属于掠夺式捕捞,所到之处鱼虾绝迹,其他水生生物也被殃及,久而久之生态严重失衡。为有效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清江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在规定的禁捕时间和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及其它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活动。严打非法捕捞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入刑。”检察官警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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