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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清江护鱼组合拳,助力流域综合治理

【字号:    】        时间:2024-05-27      

  本网讯(通讯员 吴丹)“向王天子一支角,吹出一条清江河。”清江,发源于湖北利川,属长江一级支流,对地区水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3年10月,秦某于禁捕期、禁捕区内在清江某河段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该案已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保护清江流域生态安全,该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致力于打好清江禁捕组合拳。

增殖放流+不起诉 

  为直接有效修复受损生态,该院决定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为清江流域物种库“充电蓄能”。水生态系统的人工修复是一项专业且复杂的工程,操作不好极易对受损生态造成二次伤害,因而不宜由违法人自行修复,检察官遂让其承担生态修复资金,聘请专业人员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全面统筹确定增殖放流的物种和数量,据此实现科学放流。

  经与利川市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对接,决定放流3000尾草鱼进入清江河中。同时,为更好达到“惩治+教育”相结合的效果,该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秦某,依法建议作不起诉处理。

公开听证+训诫 

  2024年5月21日,检察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召开公开听证会。

  会上,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案件基本情况和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听取监督员意见,并现场对犯罪嫌疑人秦某进行训诫,阐明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对水生态的严重危害,告诫秦某要珍重司法善意,强化法律知识学习,以案为鉴,对法律心存敬畏,严守法律底线。

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据此,检察官依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将该案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向利川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被不起诉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清江禁捕接上“严打闭环”。

  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破坏了生态资源,对此类案件的办理,该院始终在坚持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督促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打好清江护鱼组合拳,助力清江流域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