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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营商 检优环境】企业借贷纠纷之虚假诉讼避坑“指南”

【字号:    】        时间:2022-09-23      

  本网讯(通讯员 朱晓珊 唐美蓉)民间借贷是“假”案高发区。利用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之机,千方百计通过虚假诉讼实现非法利益的案子屡禁不绝。法定代表人将个人债务转成公司债务;隐瞒“砍头息”骗取调解书;打着手续费的幌子,收取高额利息……

  近年来,利川市检察院积极贯彻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开展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纠正了一批破坏营商环境的虚假诉讼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取得实效,打造了1件全省典型案例,2件全州典型案例。

  提防恶意串通,转嫁公司债务——拒当“背锅侠” 

   

  图为检察官阅卷审查 

  2016年,李某任职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李某先后多次从向某处借款。期间,为保全个人利益,李某串通向某将任职前发生的个人债务转成公司债务,并更换借条。2018年,因公司逾期未还款,向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及李某诉至法院后达成调解,企图通过司法程序将违法转嫁债务的行为合法化。利川市检察院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时发现该线索并展开了调查,查实该案有三笔合计金额为176万元的转账系李某在进入公司前发生的借款,且汇入了李某个人银行账户,系个人债务。该院通过专项监督,促使该案再审改判,消除了“凭空而来”的债务,及时救济了公司及股东的权利。

  防范债务陷阱,虚增借款本金——拆穿“砍头息” 

   

  图为利川市检察院针对该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2017年,B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从孙某处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孙某向赵某汇款200万元后,赵某将20万元利息汇入孙某指定账户。2018年,因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孙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诉至法院后达成调解,并隐瞒了预先扣除20万元“砍头息”的事实,仍主张借款本金为200万元。利川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孙某寻衅滋事案中发现上述虚假诉讼线索,遂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该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以民事检察监督力量消除恶势力带来的“后遗症”,促使原审调解书错误内容得以纠正,为市场主体挽回了经济损失。

  警惕花样服务费,实为变相高息——甩掉“冤枉债” 

  2015年,为凑集建设资金,C公司及王某等人向曹某借款18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曹某将借款汇入王某银行账户后,又通过第三人帐户扣回36万元作为保证金和服务费。此后,王某等人分期偿还了30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因借款人未继续按约定还本付息,曹某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及王某等人偿还剩余150万元本金及利息获支持。王某等人不服判决申请检察监督。利川市检察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促使原判被撤销,打击了以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突破利率红线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经济社会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