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枫玮)“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裁定准予执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没款项。”近日,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收到某行政机关对检察意见的回复。行刑双向链接,让无证经营甲醇的违法行为终付出实实在在的法律代价。
甲醇,俗称“环保油”,是一种易燃液体,极易挥发,自带毒性,因售价低廉被当作燃料广泛用于餐饮业。法律规定,经营甲醇等危险化学品,必须先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然而有人却贪图一时利益,无证销售甲醇,威胁着公共安全。
2017年1月,刘某某注册燃料公司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合法开展甲醇销售业务。2019年12月,经营许可到期,因经营场地安全设施、仓储条件不达标,该公司未能通过换证审核,经营资质彻底失效。
资质作废本应立即停止经营,刘某某却贪图一时之利,抱着 “不出事故就无人追责”的侥幸心理,持续从外地采购甲醇原液,自行兑水稀释后分装,再批量供给城区各餐馆、食堂作为燃料使用,直至相关部门排查发现时,已累计非法销售甲醇燃料3007桶,违法销售金额达22万余元。
相关行政机关认为该案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遂按照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将该条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至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刑事案件不起诉,并不代表行政违法责任免除。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仍需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为避免“不刑不罚”,该院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由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2025年3月,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明确指出刘某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
收到检察意见后,相关行政机关立即开展专项调查,查清全部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22万余元,并处13万元罚款。经过报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行政机关正式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然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该燃料公司却选择消极对抗,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程序后,仍未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与罚款。今年3月,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