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小心有“炸”

【字号:    】        时间:2025-11-24      

  本网讯(通讯员 贺晓、蒲鑫)烟花爆竹作为增添节日氛围的工具,尤其是在元旦、春节期间,购买量急增。但是,对其不规范地储存可能会触及法律底线。

  今年年初,邓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相关零售、储存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了630箱临期烟花爆竹,并将其非法存放于某居民小区一楼仓库内。次日,这批烟花爆竹被利川市应急管理局查获。

  经鉴定,抽样检验的6种烟花爆竹中含有黑火药约277.6kg,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并且,该仓库是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作业场所,周边为居民房,临近道路,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足,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搬运、储存等作业过程中可能引发燃爆、火灾事故,具有造成仓库内外人员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居民房火情等后果的现实危险。

  8月2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邓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需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许可,且必须在具备专业条件的环境中进行作业,否则极易发生重大事故。而邓某擅自在居民小区内储存大量临期烟花爆竹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经实地走访,承办检察官发现,邓某储存烟花爆竹的位置距离城区较远,周围大部分房屋暂无人居住,多为出租的仓库,人员不密集,现实危险性相对较低。邓某在存放烟花爆竹时未与其他物品混放,烟花爆竹周边也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助燃物,存放方式的危险性较为轻微。而且,烟花爆竹在仓库仅存放1天,储存时间较短。

  鉴于邓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11月11日,利川市检察院对邓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扣押在案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条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交给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将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对邓某进行行政处罚,目前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烟花虽美,安全更贵。沉浸在烟花爆竹绚烂星火的同时,切记要守好安全红线,规范存放烟花爆竹,别让节日的“彩蛋”,变成生活的“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