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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起诉”到“不免责”, 检察监督堵住生态保护责任漏洞

【字号:    】        时间:2026-01-08      

  本网讯(通讯员 张枫玮)“我们知道错了,没想到电鱼会破坏生态。”面对检察官,孙某等人懊悔不已。

  近日,利川市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不起诉案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利川市渔业管理部门对涉案人员做出行政处罚。通过“不起诉+反向衔接”模式,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从刑事司法到行政执法的闭环处理。 

  2025年初,在利川市三渡峡水库附近,孙某、杨某、颜某三人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被当场抓获。自2021年1月1日起恩施州境内清江水域实行为期十年的全域禁捕,三渡峡水库一带流域属于禁捕区域。三人在该区域使用明文禁止的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5年4月27日,案件被移送至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三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自愿各自出资2000元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该院依法对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基于三人积极进行生态补偿,情节显著轻微的法律裁量,但这绝不意味着其行为的违法性消失,更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全部免除。”该案承办检察官强调。为杜绝“不刑不罚”,防止司法宽宥变成责任漏洞,利川市检察院严格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经全面审查发现,涉案当事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的行为,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禁止性规定,确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同年7月15日,利川市检察院依法向利川市渔业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三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阐明刑事不诉后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渔业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后,于8月26日依法对孙某三人分别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完毕。 

  电鱼等掠夺性捕捞方式,不仅会导致大量鱼类死亡,还会损害鱼类繁殖能力,对清江水域生态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无鱼则无渔”,切勿贪图一时的渔获“丰收”而触犯法律红线。守护一江碧水,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