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通讯员 孙海燕)4月13日,利川市检察院召开第二次刑事检察工作会议,重在“刀刃向内”,深入剖析该院近年来办理的质效不佳诈骗类案件问题根源,针对性反向审视与专题研讨,促进案件办理提质增效。
专题学习环节,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何睦琳以《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为题,就该院近年来办理诈骗类案件存在的履约能力审查不深、资金流向穿透不足、主次因果关系混淆、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入罪等问题,从事实认定、性质判断两大维度,系统拆解和梳理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认定难点。
事实认定维度:一是实质认定欺诈行为,区分核心事实与次要事实商业欺诈;二是实质认定履约能力及行为,以履约意愿及计划作为民刑区分关键;三是实质认定财物处置,聚焦财产损失、非法占有及资金流向,穿透认定主观目的;四是实质认定因果关系,排除第三方因素,杜绝客观归罪;五是综合客观行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避免单纯推定入罪。
性质判断维度:一是开展类型化认定,区分不同诈骗类型,精准把握认定要点;二是严守主客观相一致、实质重于形式、刑法谦抑性三大原则,审慎适用刑事手段;三是厘清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界限,明确合同与取财内在关联性,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清晰标尺。
参会人员结合自身办案实践热烈研讨,分享感悟、反思不足。
“还应当要实质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准确识别双方权利义务。比如我办理的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系居间介绍人,并非工程发包方,其合同义务与对方承揽工程目的实现并非对等关系。”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蒲鑫就曾办理的类案提出补充意见。
“不能因存在合同就当然适用合同诈骗罪,需实质性审查合同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我办理的房屋中介两头骗案件中,行为人正是利用承租方基于合同的给付义务,进而实施诈骗行为,最终也是将该案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起诉。”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孙海燕有感而发。
会议就该院刑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筑牢根本理念,锚定办案价值导向。坚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贯穿办案全链条,平衡质效与期限,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践行司法为民,深化矛盾化解实效。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杜绝机械司法,做实释法说理与权益保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
强化审查能力,夯实案件质量根基。摒弃书面办案惯性,强化亲历性审查、诉源监督和建账整改,严防同类问题重复。
锤炼专业素能,提升履职综合水平。保持业务学习常态化,健全类案检索机制,以极致标准制作文书、强化说理。
完善工作机制,做实反向审视效能。推动反向审视常态化,与评查、绩效、追责深度衔接,以“解剖麻雀”式检视补漏,筑牢案件质量生命线。
此次会议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剖症结、学理论、研对策,为办理诈骗类案件提供精准业务指引,进一步筑牢案件质量防线,为推动该院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