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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国际档案日 | 让每一份记忆都有归属

【字号:    】        时间:2026-06-09      

  

   本网讯(通讯员 苏佳)2026年6月9日是第19个“国际档案日”,今年主题为“档案与时代同行”。档案是检察工作的真实记录,也是法治进程的历史见证,让我们一起走进档案、认识档案、读懂档案,从问答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做档案法治的践行者。

  一、基础概念篇

  1、问:什么是“档案”?

  答: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最基本的属性是原始记录性,这也是档案区别于其他信息载体的本质特征。

  2、问: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

  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何时通过、施行?

  答:新修订的《档案法》于2020年6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共8章52条,是对原《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全面修改并更名,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各项规定,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档案法》与实施条例核心篇

  1、问: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确保档案信息的合理利用和安全保密。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2、问:哪些行为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档案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买卖、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档案;不按规定归档、移交、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等。

  违反《档案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察档案实务篇

  1、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依据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人民检察院档案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

  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主要分为哪些类别?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诉讼档案按照案件性质主要分为七大类: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控告申诉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3、问:检察人员办理的案件材料应当何时归档?

  答:案件办结后,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结案操作,并整理、移交案件材料。归档移交时间最迟不超过案件办结后6个月。应当严格落实“案结卷归、事毕文归”的要求,案件承办人是诉讼档案归档的主体责任人。

  四、检察档案历史篇

  1、问:什么是“人民检察第一门”?

  答:图为“人民检察第一门”——

  

  2、问:“人民检察第一门”承载了怎样的检察档案历史?

  答:“人民检察第一门”是陈列于人民检察博物馆大厅内的一扇承载着光辉历史的木门,系以1933年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独立办公旧址——江西瑞金沙洲坝老茶亭“杨氏宗厅”正门为原型复原的历史文物。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随之成立,由何叔衡任工农检察人民委员,成为党绝对领导下人民检察制度的光辉起点。大会闭幕初期,中央政府各机关挤在叶坪村谢氏祠堂内办公,每个部仅分配一间十几平方米的小房间。1933年4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迁至沙洲坝老茶亭杨氏宗厅,这是人民检察机构第一次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杨氏宗厅是一座始建于清康熙年间的老式客家宗厅,何叔衡、高自立、董必武、项英、刘少奇曾先后在此办公,毛泽东、张闻天等中共中央和临时中央政府领导同志曾到这里指导查处贪污浪费大案要案等工作。

  2007年,为保护革命文物,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将“人民检察第一门”原件抢救性收集,现作为国家二级文物珍藏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这扇木门不仅是人民检察机关第一处独立办公场所的象征,更见证了人民检察制度在战火硝烟中的发端与早期发展。

  五、档案信息化篇

  问:为什么要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

  答: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能将传统纸质档案转化为数字形式,大幅提升档案存储效率,节省空间、降低管理成本;便于快速检索与共享,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同时有效规避纸质档案因老化、破损、虫蛀等造成的信息丢失风险,增强档案安全性和长期保存能力,满足信息化时代对档案管理的高效、便捷需求。

  档案是历史的见证,也是法治的底稿。每一位检察人员都应当树立“案结卷归、事毕文归”的意识,将档案工作与检察办案同部署、同推进,切实守护好每一份承载公平正义的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