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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 |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检察”

【字号:    】        时间:2026-08-17      

  2026年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的日子。《法典》共5编、1242条,其中,有9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机构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责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可以依法支持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监督检查或者在查处案件等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案件属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法典》给予履职底气,监督彰显法治力量。利川市检察院将依托生态环境法典赋予的职能,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以检察监督守护利川生态安全。